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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penAI 提交新答辩状,要求以偏见驳回 Apple 商业秘密诉讼
OpenAI 与 Chang Liu、Tang Tan、io Products 于 8 月 26 日向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提交新答辩状,重申要求法院以偏见(with prejudice)驳回 Apple 的商业秘密诉讼——一旦获准,Apple 将不能再就同样的主张重新起诉。
答辩状称,Apple 的反驳「确认而非修复了诉状的核心缺陷」(confirms, rather than cures, the Complaint's central defect)。据 ,至此驳回动议的书面答辩程序全部完成,听证定于 10 月 1 日举行。
几周前,Apple 起诉两名前员工 Chang Liu 与 Tang Tan 盗用商业秘密,OpenAI 与 Jony Ive 的 io Products 同列被告;Apple 称两人离职后取用或接触了公司机密信息,并指导潜在入职者规避 Apple 的安全系统、带走公司信息,同时申请了初步禁令与快速证据开示。被告方随即请求驳回起诉,理由是 Apple 未能指明受保护的商业秘密、未能合理主张盗用行为,也未能证明损害或持续伤害。
三份文件到齐,书面答辩完成
新答辩状共 21 页,案件编号 5:26-cv-07078-EJD,列明的被告为 Chang Liu、Tang Yew Tan(即 Tang Tan)、OpenAI Foundation(前 OpenAI, Inc.)、OpenAI Group PBC 与 io Products LLC。已随报道公开。
随着驳回动议、Apple 的反对意见(opposition)和这份答辩状先后提交,动议的书面答辩已基本完成。答辩状结尾的请求只有一句:请求法院以偏见驳回 Apple 的起诉。9to5Mac 解释说,以偏见驳回意味着 Apple 日后不能再就相同主张起诉。
DTSA 的三环链条,Apple 始终没接上
答辩状的核心论点围绕 DTSA(美国《捍卫商业秘密法》,Defend Trade Secrets Act)索赔展开:Apple 必须针对同一信息和同一被告,把三个命题连成一条链——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是什么;该信息为何有资格受保护;被告如何不正当获取、披露或使用了它。「无论是 Apple 的诉状还是反对意见,都没能完成这条链。」答辩状写道,Apple 所谓的「商业秘密」至今仍是「模糊的分类和兜底条款」(vague categories and catch-alls),「Apple 不能用律师的描述替代缺失的事实」。
答辩状还指责 Apple 反复要求法院「推断诉状中并未主张的必要行为」:要求候选人带「零件」,被推定成接收了机密信息;面试前的下载,被推定成面试中的披露;问一个 Apple 项目的问题,被推定成接收商业秘密信息;针对一个人的指控,「不知怎么」变成了另一个人的获取或使用。被告方援引 Rule 12:法院允许对已主张的事实作合理推断,但「不允许用推测替代缺失的盗用行为」。
八个论点,逐条重申
答辩状把此前的论点全部重申:Apple 未能指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,也未能主张其为保护秘密采取了合理措施;未能主张 Chang Liu 或 Tang Tan 各自的盗用行为;未能主张 OpenAI 或 io Products 的盗用;未能主张损害。答辩状还称,若 DTSA 索赔被驳回,法院应放弃对 Apple 州法违约索赔的补充管辖权——按答辩状的描述,双方似乎都同意这一点。
Apple 在反对意见中的立场是:诉状点明了具体的商业秘密和具体的盗用行为,并指责被告方拿「无关事件」为 Apple 从未指控的行为编造无害解释。被告方此前的两个辩解是:Tang Tan 保留 Apple 的离职文件,只是为了确保未来入职者遵守 Apple 的安全要求;Chang Liu 离职后访问 Apple 信息,是因为前同事请他帮忙。
法院尚未裁决,听证定于 10 月 1 日
法院尚未对驳回动议作出裁决。同一案件中,Apple 还申请了初步禁令与快速证据开示——按 9to5Mac 的梳理,快速开示旨在更快确定所谓盗用的范围,进而界定禁令的范围。书面答辩已经结束,案件的下一步是 10 月 1 日的听证。